菲律賓提議減少包裝材料中金屬使用量
菲律賓第十六屆國會上提出參議院議案No.2565,建議制定2014年減少包裝材料中金屬含量的法案,旨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毒性。若此提議最終獲得通過,將在刊登于至少兩家公開發(fā)行的新聞報紙上15天后正式生效。預計對進入菲律賓的包裝部件/材料將產(chǎn)生一定影響。
該法案的主要要求:
該法案實施之日起2年之內(nèi),在任何包裝或者包裝組件、油墨、染料、顏料、粘合劑、穩(wěn)定劑或者其它添加劑的生產(chǎn)或分銷過程中,不得將鉛(Pb)、鎘(Cd)、汞(Hg)或者六價鉻(Cr(VI))作為單個元素蓄意添加。
任何包裝或者包裝組件中的鉛、鎘、汞、六價鉻的重量含量都不得超過以下規(guī)定:
在此法案生效的2年之后,以上金屬的含量限值為0.06%;
在此法案生效的3年之后,以上金屬的含量限值為0.025%;
在此法案生效的4年之后,以上金屬的含量限值為0.01%。
豁免:
此法案生效之后的72個月之內(nèi),以下情況可以獲得豁免:
包裝或者包裝組件有代碼顯示其生產(chǎn)日期在此法案生效日之前;
在包裝或者包裝組件的生產(chǎn)、成型、印刷或者分銷環(huán)節(jié)中加入鉛、鎘、汞或者六價鉻是為符合菲律賓法律在健康或安全方面的要求,并且沒有這些物質(zhì)的可行替代品;或者
包裝或者包裝組件中加入超過以上規(guī)定含量最大值的金屬是為了加快消費后廢料的分解。
符合性證明:
在此法案實施后的兩年之內(nèi),制造商或者供應商需要在包裝或者包裝組件上為購買者提供符合性聲明(CoC),以表明包裝或者包裝材料是符合此法案規(guī)定的。如有豁免,需要標識出豁免依據(jù)。
符合性聲明必須由制造商或者供應商授權(quán)的負責人員簽署;
購買者必須在包裝和包裝組件使用期內(nèi)保存符合性聲明。制作商或者供應商需要將合格證明書存檔或者保留其復印件提供給國家貿(mào)易工業(yè)部和社會公眾;
制作商或者供應商必須為由原包裝組件改造的包裝或新包裝提供修正的或者新的符合性聲明。
注意:
包裝:用做營銷、保護或裝卸商品的容器,包括在ASTMD996定義的單元報裝、中間包裝和船運集裝箱;以及未封口的容器,如裝載盒、板條箱、盛杯、桶、剛性箔,以及其它托盤、包裹物,以及包裝薄膜、袋子等。
包裝組件:組成包裝的任何組件,包括但不僅限于任何內(nèi)部或外部阻塞、支撐、襯墊、耐候性防護層、外部捆扎帶、涂層、瓶塞、油墨和標簽。ASTMD996包裝配送環(huán)境材料標準術(shù)語。